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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
| 本网站发布时间:2009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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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价函[2009]16号]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函》(珠财会[2009]11号)收悉。根据国家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粤财会函[2009]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开展的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期72元(按24课时计算,每课时3元)。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收取。我局《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珠价[2001]115号)同时废止。 请及时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珠海市物价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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